伍淑杰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见证的遗嘱被法院确认无效案二审代理词
来源:伍淑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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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院受理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839号案件被上诉人林XX的委托,并指派伍淑杰律师就本案遗嘱争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遗嘱(立遗嘱人:林父,立遗嘱时间:2010122日)依法应属无效。理由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公民通过遗嘱处分的财产只能是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具有相当强的权属确定性,立遗嘱人对权属不明的财产无权处分,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无处单独处分,对按份共有的财产只能单独处分其确定的份额而不能处分具体的物(因为按份共有中,只有份额是确定的,而具体物的权属是不确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的家庭关系优先适用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原则及婚姻继承法律原理和相关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也没有有效遗嘱情形下,夫妻一方死亡导致继承法律关系发生起至依法析产分割生效期间,原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依法转化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共有,该共有财产中包括遗产和配偶方个人财产,但未经合法程序分割前,遗产和配偶方个人财产并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也即配偶方个人财产具有不确定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原理和规定,未作特别约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一切财产均为共同财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股权、投资收益权等均属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即使是夫妻组成的二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分别登记为10%90%,而该公司也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更不是个人所有,因为除夫妻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财产关系外,夫妻财产中的登记名和份额仅具有对外公示作用,对内则属共同共有。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5条,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需全体共有人同意,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综上,本案中,被继承人林母20091030日死亡,因未立定遗嘱而发生法定继承,其与丈夫林父在此前的夫妻共同财产自继承发生即日起转化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共有(其中含有林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分得的个人份额,请注意只是个人份额,未经有权处分人共同析产程序前并不能确定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哪些财产是遗产),该财产的处分时间、办法和份额则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协商确定,也即该财产的有权处分人是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处分方案须全部协商同意,协商不成的,则需要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解调或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也即必须经过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协商析产分割程序,法定继承发生后的财产属性才会由共同共有转化为个人所有。而本案争议遗嘱中,立遗嘱人林父所处分的各项财产全部属于林父和林母婚内取得财产,全部于20091030日法定继承发生之日起转化为林父与五个子女共同共有的财产,林父未经共同共有人共同析产分割程序即单方面处分这些财产,当然属于无权处分。


该争议遗嘱虽然经过广东XXX律师事务所两律师现场见证,但其未能依法向立遗嘱人作出法律说明仍按立遗嘱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作出错误的律师见证,且该律师事务所在二审开庭审理时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法律意见书既不属新证据也是错误的法律理解。该律师事务所主张若该争议遗嘱的一审判决不予纠正将导致目前存在于社会大众中的大量类似遗嘱具有不确定性,会激化矛盾。这一主张是不理性的,法律的正确适用是树立法律权威、规范社会秩序的关键,切不可“一错再错,知错不改”导致社会大众陷入法律的迷途。


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无权处分为由判决争议遗嘱无效是完全正确的,恳请中院依法予以维持。该案的正确判决将有利于促进社会大众正确认识家庭财产法律关系、为今后类似遗嘱行为作出广泛的案例指导,更有利于规范社会大众遗产分割行为,避免家庭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和谐。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伍淑杰

2013年8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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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伍淑杰
  • 执业律所:
    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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