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文义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附带民诉典型案例
来源:闫文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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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诉典型案例

前言: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诉的典型案例。本律师是兼刑事辩护与附带民诉抗辩于一身。就刑事部分而言,刑法明确规定,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但本案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故辩护意见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由于附带民事赔偿没有达成协议,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法院未予采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十年有期徒刑。这个判决结果也是比较客观的。关于附带民事部分,最初,经本辩护人与被害人亲属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子女双方协商,同意接受赔偿20万元。但在给付方式(先给付10万)上存在分歧未达成协议而告终。庭审中,被害人一方提出民事赔偿数额共计45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1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最终经抗辩,法院对上述两项不予支持,判决赔付7.9万元。而这79万元,作为被害方一分钱都拿不上{被告人无任何财产}。这给人们重要启示:重视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之技巧。

以下是本案辩护词,供参考: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刘某及其亲属的委托和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本案的刑事部分主要是适用“量刑规范化”,即从轻处罚问题。关于附带民事赔偿,庭前曾与被害人亲属及其代理人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赔偿协议。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本庭参考和采纳。

一、关于刑事部分的辩护意见

最高法关于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指出: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结合到本案,被告人刘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提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具体意见阐述如下:

{一}被告人愿意向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略】

}适用“积极施救”酌定从轻的情节【略】

}适用被害人有过错减轻处罚”酌定从轻的情节

首先,我代表被告人刘某及其亲属在这里对被害人的亲属表示真诚的歉意。当然被害人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也不是被告人所希望的结果。我们之所以说,被害人宋某在本案中有过错,是首先在追究被告人刘某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客观地审视这个不幸的事件。作为被害人宋某是成年人,不到正规的卫生室、诊所去看病{包括打针吃药},而去没有资质、没有执业证的私人家中就医,这应当是明知的,包括对被告人刘某不具有医师资质,以及危害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其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所以,被害人宋某在本案中是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减轻处罚”原则,被害人有过错,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包括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适用认罪悔罪酌定从轻的情节【略】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最高法关于量刑规范化的具体量刑意见和本案实际,以及我国的刑事政策,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以充分体现教育挽救刑事政策和对刑事诉讼中人权的尊重。

二、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答辩

辩护人: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

律师 闫文义

2013 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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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闫文义
  • 执业律所:
    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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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6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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