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天文律师亲办案例
驾驶证吊销一年多,申请复议终撤销
来源:林天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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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吊销一年多,申请复议终撤销 2006年10月24日,林某驾驶闽F96106号轻型自卸货车在漳龙高速公路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7年1月29日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驾驶员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9月3日交警部门以挂号信邮寄送达形式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寄到驾驶员林某的户籍所在地(注:当时林某仍在看守所服刑),2007年9月21日交警部门作出关于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又以挂号信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这份决定书寄到林某的户籍所在地。虽然这两封挂号信送到了林某的户籍所在地的邮政接转点,但是林某并没有实际收到。林某刑满释放后,又在外地打工,替雇主开车送货。2008年10月30日,林某驾驶一部大货车在某地发生交通事故,与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员和搭载的两名乘员共三人死亡。在交警部门处理本起交通事故时,经调查发现其驾驶证已被吊销一年多,属无证驾驶。林某得知后,认为其从未收到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准备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由于林某被拘押在看守所,没有人身自由,只得委托金磊律师事务所林天文律师为其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准备到处罚决定的交警支队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法院立案庭的庭长和分管副院长经过研究后,认为行政案件不能轻易立案,要先跟行政机关通气,才决定是否立案。时间拖了几个月法院对是否受理未作答复。 代理人建议驾驶员林某先提起行政复议。2009年3月12日,代理人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以国内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法制处。几天后交警总队法制处就回了电话,并告知受理复议申请,但要变更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之后,代理人到总队法制处查阅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和有关证据材料,然后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并提出了中肯的代理意见。终于,2009年5月12日交警总队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处罚决定书和向驾驶员送达决定书函件上的当事人姓名与被处罚人的姓名不完全相同,存在笔误(注:将“梅”写成了“海”),属主体错误。总队撤销原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上级机关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和有法必依的工作态度终究纠正了行政机关的程序错误,说明行政机关注重行政行为的程序才能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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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天文
  • 执业律所:
    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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