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廖宏浩律师成功代理天津宋某故意杀人罪辩护工作,最终促使法院将宋某涉嫌的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故意伤害罪,刑期从检察院建议的故意杀人罪应判处8到10年有期徒刑减为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具体案情为宋某与王某因赌债问题发生纠纷。宋某前往王某处要求给付赌债。杨某不但不付还恶语相向。扬言就是不给,爱咋地咋地。由于都是年轻人,火气很盛,双方很快争执起来,王某还打了宋某一耳光。宋某就携带水果刀威胁王某,两人在争执过程中,宋某用水果刀刺向王某腹部,大都过程中又误伤到王某的胸部。经警方调查取证,检察院决定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起诉宋某。
廖宏浩律师的辩护观点:
1、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等同。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严格加以区分。本案被告人无杀人犯罪故意,只有伤害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可以从轻情节
1)被告人宋某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庭审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犯罪手段。作案工具是普通的水果刀,并且有救助行为;
3)犯罪的环境条件。
犯罪动机。宋某无杀人动机;
5、犯罪后的态度。(1)宋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2)主动愿意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
6、一贯表现。宋某平时表现一惯良好;
7、前科。宋某无前科劣迹,属偶犯、初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