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梦实律师亲办案例
[原创]上海轻伤害成功案例谈
来源:冯梦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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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针对轻伤案件,律师的介入时间不同,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处理结果。请看以下案件。

[案情介绍]

 20111115时许,刘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向老板李某讨要工资时,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刘某某拳击张某的头面部,致其左眼钝挫伤,鼻骨及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当日19时许,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现场,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该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提起公诉。审判阶段律师介入,经过努力协调,家属与被害人在法院开庭审理前达成了谅解。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能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可对被告人刘某某从宽处理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上海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点评]

一、上述案例无疑是一起成功案例。但根据上海公检法司《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对于轻伤害案件,当事人 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根据立案与否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当然, 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未立案,可以立案或由当事人选择自诉;已经立案的,侦查程序继续进行。因此,本人建议,对于轻伤害案件,建议当事人及时委托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公安机关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可能性较大。当然,对于(一)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其他恶性犯罪致人轻伤的; (二)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因纠纷致人轻伤的; (三)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致三人以上轻伤的; (四)轻伤害案件中又涉及其他犯罪的; (五)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 (六)其他不宜委托人民调解的案件则不适用相关调解的规定。


二、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且社会影响不大的轻伤害案件,当事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建议当事人按照协议认真履行,否则可能会导致公诉案件,当事人不能撤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法院可以作出免除处罚,或判决有罪,符合条件的缓刑处理。当然,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法官在核实谅解书的真实性时,有的是私下了解的,因此,法院判决缓刑的随意性较大些。因此,同样,当事人和解,赔偿,达成谅解等在公安阶段免受牢狱之灾的可能性较大,但到审判阶段可能随意性较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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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梦实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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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冯梦实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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