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刚律师亲办案例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遭受人身损害时是否能主张误工费
来源:杨小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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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12219日,已经年满六十周岁的宋某(女)在南浔镇年丰路被袁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宋某当即被送往湖州九八医院治疗。之后宋某经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停车费、鉴定费共计76563.26元,其中误工费6000元。对于其他赔偿被告袁某及保险公司均无异议,认为原告已经年满60周岁,早达到退休年纪,不应得到误工费赔偿。据此,杨律师提出误工费与年纪不应当挂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因此,是否有误工损失,应该以是否有劳动能力和实际收入来判定,不能仅仅因为达到退休年龄不是劳动主体来否定其误工损失。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意见,全额支持了误工费。
    分析: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获赔误工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超过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即当认定为非劳动主体,主张误工费不能支持。
     第二种观点: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只要受害人有劳动能力,且有实际损失,就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对误工费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与退休无关。
2、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身体素质越来越高,到退休年龄时大多数人仍可以正常从事劳动。尤其是广大农民还不能享受退休待遇,为了维持是家庭生机很多人达到退休年纪仍在劳动。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被返聘的情况。
3、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损失,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杨律师认为对超过退休年龄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对超过退休年龄,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并未参加劳动的,应综合多种因素酌定。对有劳动能力且在从事劳动的,其误工损失应得到支持。但是对于其误工损失的证明应充分举证,比如: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工作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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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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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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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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