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旭律师亲办案例
机动车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赔不赔?
来源:黄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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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72日,一场暴雨令李先生的宝马车突然熄火。拖到4S店一查,发动机进水,修理费要10万余元。李先生先垫付了维修费,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该车未进行年检、发动机进水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 .9 万元。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明确规定,没有行驶证或者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属于拒赔范围,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且,根据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汽车修理前应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范围、方式,而李先生在被告尚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擅自对车进行修理。 

        本律师认为,在对宝马车进行保险时,保险公司只出示了保单,并未将免责条款作为合同附件交给李先生,李先生对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并不知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即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必须承担提请对方注意和应对方要求对免责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而保险公司辩称,在给李先生的保单中已经进行关于免责条款的提示, 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

       然而,事实上,保险公司保单的背面确有免责条款,但该条款内容不全,针对李先生车辆发生的情况如何处理并未在保单背面的免责条款内,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向李先生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最后,经法官调解,最终使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愿意向李先生支付理赔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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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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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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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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