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英臻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
来源:粟英臻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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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黄甲与黄乙是堂兄弟,2007年12月某日黄甲驾车搭载黄乙与阙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甲和黄乙当场死亡。交警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黄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因赔偿纠纷,黄乙的父母将阙某告到金城江人民法院,要求阙某承担事故损失的40%并对另外由黄甲承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经过:由于黄乙父母认为黄甲已经死亡,就认为应由黄甲承担的赔偿责任全部由阙某承担,但没有列黄甲的继承人为案件被告。在庭审中律师就询问是否要求黄某或黄某的继承人承担责任,黄乙的代理人就当庭答复不需要黄某或黄某的继承人承担责任。 律师主张:交通事故并非共同侵权行为,一方当事人无需对应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便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赔偿权利人即黄乙的父母放弃了要求另一侵权人即黄甲承担赔偿的权利,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如赔偿权利人放弃对其他共同侵权人的索赔权的,那应由被放弃的侵权人承担的责任不应由其他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阙某无需连带赔偿应由黄甲承担的责任。 法院判决:最后法院判决阙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驳回黄乙要求阙某承担连带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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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粟英臻
  • 执业律所:
    远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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