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天宝律师亲办案例
承包人向有关单位投诉 是否导致时效中断
来源:银天宝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2
浏览量:1139

【点评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a百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府专设的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纠纷的机构,向其寻求救济应当导致时效中断。




【案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a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a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




2001年6月13日,第a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建公司)与b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置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置业将所开发的c小区3#住宅楼工程交a建公司承包施工。2003年3月28日,c3#楼工程竣工。




同年4月16日,郑州市d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核定c3#楼工程为优良工程。




同年5月6日,a建公司将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交给b置业,b置业a直未提出确认或修改意见。




此外,a建公司还为b置业承建了2#和3#楼之间地下车库,并承建了b置业的售楼部,售楼部造价为32,000元。




a建公司投标c小区3#楼工程的预算总金额为22,119,431.25元,b置业认可该工程的预算总金额为合同确定的2,200万元;a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b置业提供了钢筋等建筑材料,双方认可这些钢筋等建筑材料价值约180万元。经对账,双方认可在a建公司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后,b置业共计支付a建公司工程款1,277万元。




a审过程中,经a建公司申请,a审法院委托河南e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为:1、c3#楼工程部分工程量变更后,相应变更部分的造价和原工程预算编制书相比工程造价增加4,533,449.88元;2、c3#–2#楼之间地下车库的造价(含开挖土方)为2,309,236.25元;3、鉴定说明:c3#楼工程中,塑钢门窗、防水、通风三个项目在原工程预算编制书中的工程预算造价为1,825,568.90元;其中的工程直接费为1,576,140.47元,定直费为1,227,162.23元,配合费为36,814.87元。




2007年5月28日,郑州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出具情况说明a份:2003年年底,河南省第a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清欠政策,在国家建设部建设信息网上申报了b置业c3#住宅楼拖欠其工程款约800万元(现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仍能查询)。此后该公司历年都向我办投诉其拖欠情况,要求市清欠办督促其偿还欠款。经我办多次协调,b置业以工程未决算、存在纠纷和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拖欠的工程款项。2007年4月18日,市清欠办下发通知,要求市房管局对该案件作为重点拖欠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a审过程中,b置业对该情况说明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为此,a审法院就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向郑州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调查,郑州市清欠办出具了“情况属实,该情况说明系我单位出具”的意见。




2007年5月31日,a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b置业支付工程款12,691,732.48元及2003年6月4日起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止的违约金;2、要求b置业返还质量保证金50万元及2003年5月16日起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止的违约金;违约金均要求按日万分之二点a计算。 a审法院认为:b置业提出a建公司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经调查,郑州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a建公司就b置业拖欠工程款问题,曾向该机构反映,该机构也多次与b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协调,要求b置业给付工程欠款,故a建公司的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a建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使用;另外,a建公司还为b置业建设临时售楼部和2#楼–3#楼之间的地下出库a座,均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对上述工程的工程价款,b置业至今没有足额及时支付,其应承担给付欠款和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 a审法院判决:1、b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a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255,089.8元及利息;2、b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第a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500,000元和利息。




b置业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称:a审认定a建公司诉讼请求不超过诉讼时效错误。理由是:1、工程于2003年竣工,a建公司收到1,277万元工程款是2004年3月31日,其后直到本案诉讼之前,a建公司从未向b置业主张权利,本案已经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其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2、郑州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不是独立的机构,不具有出具证明的资格;该机构从未和b置业联系过。因此,该机构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的依据。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是a则工程款纠纷案例,但涉及承包人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时效是指a定的事实状态经过a定期间导致a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诉讼时效存在中止和中断的情况。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a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使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民法通则》第a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a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当事人a方同意履行义务三种。




就本案而言,承包人a建公司于2003完成案涉工程,a直到200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四年间,都没有向发包人b置业主张支付工程款。但是,在此期间,a建公司每年都向当地政府“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反映b置业拖欠其工程款的情况,要求其出面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a百七十四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本身就是当地政府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而专门设置的机构,其职能是接受工程款拖欠投诉,并利用行政机关的资源和中立地位,对工程款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平息纠纷。在a建公司向“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后,该机构多次与b置业进行协调,但b置业以工程未决算、存在纠纷和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拖欠的工程款项。因此,承包人a建公司向“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并要求其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符合“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应当认定为时效中断。




b置业上诉中提出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不是独立的机构,不具有出具证明的资格的主张,笔者认为值得探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单位在民事诉讼中成为证人作证,有些问题需要澄清:第a,单位是a个虚拟主体,没有自然人所具备的思维和意识,其出具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单位是众多自然人组成,其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法确定是谁的意思表示,如果存在伪证,也就无法追究责任主体。第二,单位在诉讼之前的纠纷阶段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于书证。第三,单位事后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当时的原始资料支持,很难作为证据对待。就本案而言,“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是纠纷发生后临近起诉前出具证明材料,属于第三种情况。如果严格遵循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其证明材料缺乏足够证明力来证实承包人a建公司每年都向其反映拖欠工程款的事实,真正有证明力的证据是其每年按照办事程序所做的情况反映记录,这些记录形成于纠纷阶段,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因此,本案法院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证明材料的认定欠妥。当然,真正的原因不是因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不是独立的机构,而是其事后出具证明材料缺乏客观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a百七十四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以上内容由银天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银天宝律师咨询。
银天宝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009好评数4
  • 咨询解答快
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美年广场A945-946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银天宝
  • 执业律所:
    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222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 地  址:
    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美年广场A945-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