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海A通信公司是一家从事光纤、光缆制造设备的研究和生产的国内领头羊企业。2011年先后,A公司员工卢某、范某等五人陆续离开A公司,与一直从事光纤光缆行业的刘某一起组建了一家新公司即上海B机电公司。公司成立后,刘某带着从A公司出来的几个股东,通过自己的艰辛研发,不久就获得了三项实用新型专利(A公司至今未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偶然得知三星C公司对外进行光纤光缆设备招投标,刘某与A公司同时向三星C公司报价,最终三星C公司选择了B公司,A公司对此不服,一怒之下将B公司和卢某、范某等五人均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B公司与卢某、范某等五人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案件分析:
B公司负责人找到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刘春雷律师,请求为其出谋划策,听完B公司的以上讲述,对B公司分析道:从法律层面来讲,B公司和卢某、范某等五人并未利用A公司的技术,与A公司的技术具有显著不同,但是几个股东均为A公司离职员工,又获得了A公司曾经的客户三星C公司订单,可能会构成侵犯客户名单。但本案关键在于B公司凭借其先进的技术获得订单,本质上还是一个技术秘密,不能作为客户名单予以保护。
解案经过:
刘春雷律师于是建议:本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反驳:一是针对技术秘密点,查看是否属于通用技术参数,并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二是针对供应商名单,提出需要保护的客户信息名单不能仅仅限于联系人、联系方式,仅限于此不具备发生交易的条件,更何况供应商供应的是标准化产品,不具有特殊性;三是针对三星C公司这个客户,指出获得该客户主要因为B公司掌握了先进技术,并且B公司负责人刘某在该行业的技术实力及人脉关系,最终还是应该落实到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技术秘密上,如不侵犯其技术秘密,则不存在侵犯三星C公司客户名单。
案情正如刘春雷律师所预料的那样,徐汇法院在对A公司的技术秘密进行审查时,否定了B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的可能,并且又否定了A公司供应商名单构成客户名单,但徐汇法院始终认为技术秘密与客户信息是两个分开的主体,认为B公司违法接触了三星C公司,构成了对A公司的侵权。而代理人始终认为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在确认B公司技术秘密不侵权的同时也应否定B公司的客户名单侵权,该客户名单不像一些服务行业所认定的那样,仅仅只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就能发生交易。
案件点评: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拥有创新精神的民族才是最具发展力的民族。”但创新不可能从零开始,都是在借鉴前人的基础上提出新的想法、方法,因此创业都面临着对以前工作过的企业侵权,怎样认定直接决定着新成立的公司是否能生存下去。如果任由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利用烂诉的方式来打击竞争对手,这不利于国家鼓励技术创新,也违背了国家立法的目的,如听之任之,将导致我们国家技术裹足不前,最后受损害的是整个国家的利益、民族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