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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程国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0
浏览量:651


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的分析





一、基本案情



吴某,男,生于20079月,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镇,系农村户口,一直跟随在广元市城区务工的父母居住在广元市城区,并在城区内上学。20122月在广元市城区被寇某驾驶的面包车撞伤至十级伤残。吴某的父母委托本律师代理吴某索赔事宜。



本律师代理吴某提起诉讼,请求寇某及保险公司承担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护理费及后期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其中,残疾赔偿金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法院经庭审后,判决确定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吴某受伤致残,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其户口性质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或者是按照其经常居住地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结合本案,本律师在庭审前知道吴某的父母,参照其在广元城区租房居住的租房合同,到居委会、派出所开具证明,证实了:吴某的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在四川省苍溪县东溪镇的农村,但是他一直跟随父母在广元市城区居住、生活、学习,且已经超过了一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第一款规定,吴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广元市城区,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进场居住地广元市城区,以城镇居民人均村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三、注意事项:



在现今社会中,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做生意,长期居住、生活在城市里面;作为未成年人岁父母生活在城市里的情况也非常常见。一般情况来说,受害人的户口类型是确定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重要依据。在办理人身侵权致残的案时,不能简单按照受害人的户口类型确定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在办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全面调取受害人在经常居住地居住、工作、学习的相关证据,如果办理过暂住证,暂住证也是确定受害人经常居住地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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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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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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