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刚律师亲办案例
整容失败 诉讼胜诉
来源:张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09
浏览量:1042

美容院非法整容案

原告:李女士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院:海淀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李女士通过偶然机会认识了在北三环西路科技会展中心做美容业务的高燕,两人成为朋友,经常来往。在交往中,发现高燕经常从知名医院聘请医生来她的缘莹康体为顾客做整容手术,手术费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在高燕的诱导下,李女士也抱着侥幸心理让一个自称为著名影星做过整容手术的大夫王某某为自己做了面部整容手术,费用是四万。然而,术后李女士感觉面部虚肿,且不对称。随后找王大夫修补,修补材料费用是李女士自己出的,又花了三万多,效果还是不好。经过协商,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2009年4月李女士遂起诉到海淀法院。 经过李女士的代理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张刚律师的调查,发现被告的真实名称叫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叫高某某,对外宣称机构叫缘莹康体,她本人叫高燕,但是该美容院既没有医疗美容的经营范围,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显属于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而且被告在对顾客进行美容或整容过程中,从未有任何的书面材料,包括手术没有病历记录、收费没有任何收据或发票。被告的非法经营和严密的防范能力,使受害顾客在取证维权中陷入困境。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女士后来在同被告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的交涉中,做了谈话录音,和短信取证。这是本案原告仅有的证据,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据,也没有证人愿意出庭作证。而且被告采取了消极的逃避措施,法院经过多次电话通知,被告均不到庭;后经法官亲自到被告营业地才送达了传票。

二、审理经过和判决结果 2009年8月和9月两次开庭后,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原告的面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1、根据现有材料难以判断被告整容手术与原告脸部的现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被鉴定人的伤残程度属十级。 2010年1月6日,法院再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开庭,双方代理律师就鉴定结论的证明内容及事实部分展开激烈辩论。 2010年1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88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三、本案的亮点在于:

1、类似被告的非法经营机构目前在各大城市非常普遍,而且这些非法经营者的防范意识非常强,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极大困难。有些顾客整容失败因为没有证据,白白花掉几十万,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苦在心里。原告在几乎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反败为胜,通过律师的帮助获得证据:录音和短信,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2、被告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和逃避的行为,增加了原告及其律师的工作难度:包括被告在送达传票过程中的躲避和庭审过程中的否认态度,律师只有利用丰富的辩论技巧才能转危为安。

3、在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对原告极为不利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需要律师的综合素质的展现,才能说服法官。

(代理人张刚律师:1337179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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