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钟某、周某、江某、郑某通过网络找到一些做五金生意的被害人,假装与其谈生意,在谈生意的过程中,在被害人的饮料、汤水中下药,趁被害人神志不清,与其赌博,利用特制的纸牌与扫描仪,在赌博中作弊,赢取被害人的钱财,获利三十余万元。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涉嫌抢劫罪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在被害人神志不清的情形下引诱其赌博从而取得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要求对被告人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文华律师接受被告人郑某家属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本人、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查阅本案侦查卷宗,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被告人在饮料、汤水中下药的行为只是为了促使被害人参与赌博,在此过程中被害人人身没有受到伤害,精神也未受到强制,被告人是通过作弊手段赢取的钱财,因此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庭审中双方围绕下药的作用、被害人意识是否受限、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等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诈骗罪,四被告人被处以四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较之抢劫罪的量刑10年以上,可谓天壤之别,此案律师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