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英,女,78岁,退休职工,生有一女三**即四被告。徐**英退休后主要靠其女孔**妹照顾。1997年11月,孔**明怀疑孔**妹侵吞母亲徐**英的退休工资,遂以母亲徐**英的名义将三位兄姐连同自已告上法庭。期间,徐**英在仙居中医院住院医病。仙居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被告孔**妹聘请应东峰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应东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徐**英作了调查。徐**英明确表示,她没有告过**女,也没有委托他人告过**女。徐**英讲在她住院期间,有一次,孔**明拿耒一张纸,既没有读给她听,也没有告诉她是什么内容,硬要她捺指印,她在迷迷糊糊中捺了指印。
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本案原告起诉,并非徐**英本人真实意思之表示,而是孔**明为向胞姐孔**妹诈取钱财,盗用徐**英的名义所演的自已告自已的把戏,应属无效,应予撤销,并应追究孔**明盗用他人名义告假状的法律责任。
1997年11月13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1997)仙城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裁定,认定被告孔**明未经徐**英的合法授权而代理徐**英办理起诉手续,非徐**英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起诉系无效行为,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孔**明办理的原告徐**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合计594元,由被告孔**明负担。孔**妹及孔**端、孔**彭、徐**英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