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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黄某抢劫案
来源:周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4
浏览量:1187

案情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24日,被告人肖黄某因打牌输钱而起盗意,遂于125日凌晨1时许窜至其打工工厂宿舍某栋室后面,从其厨房窗户爬入室内行窃。在行窃过程中将本案被害人曾某惊醒。黄某为了不被人发觉,用棉被捂住曾某的头部和上身,用自己的整个身体压在棉被上,持续约二十分钟。后因睡在隔壁的薛某被惊醒后报案,公安干警在现场将肖黄某抓获。肖黄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曾某轻微伤。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肖黄某的刑事责任

【审判】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黄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主要辩护理由】

本案为典型的转换型抢劫罪,且是典型的入室抢劫罪。即被告人本意是入室盗窃,但是,在被人发觉时,采用暴力,致受害人轻微伤,其行为由盗窃转变为抢劫,且是抢劫罪中加重情节:入室抢劫。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交换意见,最终检察机关按照抢劫罪未遂提起公诉,法院综合本案客观事实,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主要辩护观点:1、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2、在犯罪形态上,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小;4、被告人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也未早造成被害人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小;5、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悔罪态度好。

最后,法院采信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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