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年10月14日,被告人曾某乘*海至*德的卧铺车,沿**高速经某区进入某市城区,在青年路与*国道交叉的**头下车时,被跟踪至此的某区公安干警抓获,公安干警从其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塑料袋中搜出麻古和病毒共七小包。经鉴定,其中麻古143.42克,冰毒86.45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冰毒86.45克、麻古143.42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主要辩护理由】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交换意见,最终检察机关按照较轻罪名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主要辩护观点:1、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2、在量刑方面,被告人曾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3、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4、量刑时应排除是否存在特情引诱犯罪的问题;5、被告人具有3方面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最后,法院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十年有期徒刑。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