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成(子)
法定代理人:成某(母)
被告:黄某(父)
[基本案情]
2003年,成某与黄某协议离婚,孩子黄某成由成某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2010年,成某觉得生活成本增加,黄某支付抚养费不能维持孩子当前的生活水平,要求增加抚养费。
[律师意见]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离婚多年,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成本相应上升,当初协商的抚养费已不能维持孩子当下的生活需要,黄某成有权向其父亲要求提高抚养费。
[庭审意见]
黄某成起诉后,调查了黄某的收入情况,查明其月收入已达到12000元,遂根据律师意见将抚育费的数额调整到每月3600元,即月收入的30%。庭审中,黄某也承认自己的收入情况,但申明了自己的困难,除了有妻子没有工作外,还有孩子和在农村年老的父母亲,难以负担这么高的抚养费,最后法院酌情判决每月支付黄某成的抚养费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