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军律师亲办案例
员工违反服务期限约定,单位有权索要违约金
来源:王国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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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律师为顾问单位廊坊xx设备制造公司处理了一起劳动纠纷。基本案情为:20109月,单位派张某到国外接受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为其支付培训费72千元,同时与其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约定张某完成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否则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张某于20113月回国,20132月底提出辞职。单位挽留不成,张某又不肯支付违约金,单位于3月底向广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裁定张某支付违约金。仲裁委支持了单位的请求。

【法理分析】《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张某3年的费用为72千元,平均124千元,而张某的服务期限还差1年,所以应该支付1年均摊的违约金为24千元。

风险提示】对为数不多的核心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如果需要单位支付培训费用的,单位都可以与其签订服务期限合同,约定违反服务期限时的违约责任。这既是对核心员工的挽留方式以及对单位利益的保护手段,也是培养员工责任感的有效途径。服务期限的长短要根据技术培训的重要性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要依据培训费用的数额的高低来均摊。服务协议要签订的合理合法,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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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国军
  • 执业律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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