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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业主抵押借款 业主被诉幸免责
来源: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13
浏览量:583
2009年6月17号李家亮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路桂英借款160000元,并立下借条交由路桂英收执,言明:李家亮向路桂英借款1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6月17日至2009年9月17日止;逾期还款除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并按欠款总额日罚2%违约金。直至还请欠款为止;此外,借据注明用晟禾汇江花园禾美居四座903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09年7月24日又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再次向路桂英借款24000元,被告当即立下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并言明:李家亮向路桂英借款240000元,借款期限为期三个月付清。借款期限已全部届满,经路桂英多次向李家亮催收,李家亮均拒绝还款,遂引起诉讼。同时,路桂英提供了一份林镜明与清远市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原件,该合同约定:林镜明购买位于清远市新城晟禾汇江花园禾美居四座903(购房合同地址:第六号楼c座9层03房)的房屋,是李家亮借用我本人林镜明的名义购买的,所以购房款都是李家亮支付,现场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属李家亮,本人保证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即将房屋过户给李家亮。诉称位于清远市新城晟禾汇江花园禾美居四座903(购房合同地址:第六号楼c座9层03房)的房屋林镜明是挂名的,实际支配该房屋的人和权属人应是李家亮,该房屋属于借款抵押物,林镜明以该房屋为李家亮向路桂英借款作担保,申请依法追加林镜明作为本案被告,并要求林镜明与李家亮连带承担本案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李家亮欠陆桂英两笔借款合(160000元、240000元)合共40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对于陆桂英认为位于清远市新城晟禾汇江花园禾美居四座903(购房合同地址:第六号楼c座9层03房)的房屋林镜明是挂名的实际支配该房屋的人和权属人是李家亮,林镜明以该房屋为李家亮向陆桂英借款作担保的主张,因陆桂英对确认书“林镜明”名义的签字是否属林镜明亲笔签字不能确定,而且该确认书并没有注明林镜明用该房屋作抵押担保,林镜明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作担保,加上用房屋作抵押担保又诶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房屋又未办理产权证;且本案是审理陆桂英与李家亮的民间借贷关系,至于位于清远市新城晟禾汇江花园禾美居四座903(购房合同地址:第六号楼c座9层03房)房屋的权属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本案不作处理。
2009年12月14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9)城法民初字第2246号判决:被告李家亮清偿借款40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陆桂英;驳回原告陆桂英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林镜明的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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