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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如何赔偿?
来源:田白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1
浏览量:1717
 

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如何赔偿?

双方当事人:

原告黄某某,女,19801113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田白洁, 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985生,无业,现住井陉县。

案情经过:

被告王某某于201161421时驾驶承租原告黄某某所有的出租车与吴某驾驶的出租车在本市裕华西路万象天成门前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待事故处理调查完毕后,原告的车辆由石家庄开发区海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予以修理,并于2011719修理完毕,由于原告的车辆是运营车辆,被告的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诸多损失,黄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协议,约定王某某按车租金每日220元的标准赔偿黄某某的营运损失,停车费由被告承担,对于车辆修理费由被告承担保险公司不足部分,处理车辆损失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因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及结果

原告黄某某向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某某认为双方已就车辆的相关损失达成协议,王某某就应按照协议赔偿损失。经黄某某核算,此次事故造成营运损失7810元、停车费700元、GPS安装工时费50元、处理事故的交通费123.90元、诉讼费保全费981元、律师费2500元、拖车费100元、电瓶费260元、加油费100元、洗车费20元、加气费35元,共计12679.90元。同时向法院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租出营运证、损失赔偿协议、汽车修理费、GPRS安装费、交通费票据等证据。王某某辩称:一、协议是受胁迫所签,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二、黄某某的车辆是李某某大包后,从李某某的手中承包的夜班,每班110元,押金3000元。三、此次事故经保险公司验损,黄某某的损失为7280元,李某某签字认可。并且已赔偿黄某某8300元。四、对原告主张的营运费、处理交通事故费、律师费不认可,且保险公司已赔付15300元,不能再由自己承担。原告还应退还自己7260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已就该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合法有效,确认其效力,被告应按协议约定赔偿原告相应损失。支持营运损失费、GPS安装工时费、律师代理费、拖车费、电瓶费,对停车费、交通费、加油费、洗车费、加气费不予认定。法院结合相关证据于2013115作出判决王某某一次性赔偿黄某某营运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0610元。

律师点评

一、关于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58条、59条,在实践中,当事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如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

二、关于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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