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阳律师亲办案例
一名义务交通协管员,与交通管理协勤支队签订了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今年8月,我在协助管理交通时被人力板车撞伤左腿
来源:刘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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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义务交通协管员,与交通管理协勤支队签订了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今年8月,我在协助管理交通时被人力板车撞伤左腿。
       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是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义务交通志愿者并不在此范围内,因此你在工作中受伤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你可以向造成你人身损害的人力板车车主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给予适当补偿”。志愿者的性质相当于义务帮工人,在人力板车车主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受益人义务交通管理协勤支队,向你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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