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受被害人父母(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初,已40多岁)的委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按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此类诉讼中,被害人的将来被赡养人的生活费一般是得不到支持的。在诉讼过程中,我将被害人是独生子女这一重要事实向法庭作了陈述,并阐明了了代理意见。最终,我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做出了包含有判令被告赔偿被害人父母生活费近11万元的(2008)成刑初字第 39号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