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孟杰律师亲办案例
周某诉戴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来源:梁孟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1
浏览量:718

原告周某诉称,2012年8月29日,原告将位于清远市**外墙石材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戴某,由被告组织工人施工。但被告领取款项后不发工人工资,严重影响工程正常秩序,原告为此垫付了287766元工人工资。于是,原告向高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戴某返还垫付的工人工资287766元。

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本律师详细审阅了相关的诉讼材料后,向法院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他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的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双方当事人依法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雇佣者和被雇佣者。本案,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用工关系、雇佣关系或者其他劳务关系,即原告与本案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二、在事实方面,本案原告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本人或者其诉称垫付工资的人员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是确定被告是否拖欠劳动报酬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劳务关系,一切所谓的追索劳动报酬都无法提起。本案,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工人工资,但却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与所谓的“工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因此被告的这个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2、退一步来说,即使被告与原告所谓的“工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拖欠劳务报酬的事实。



本案,原告为了证明被告拖欠劳务报酬的事实,提供了大量的收据或者证明,声称被告拖欠李孔冲等工人工资。但是,这些收据或者证明全部都没有经过被告本人确认,这些全部都是原告等人的单方说法,被告对于欠款事实、欠款数额、欠款对象都没有进行确认。因此,这些所谓的收据或者证明对原告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被告不存在拖欠劳务报酬的事实。



3、再退一步来说,即使被告存在拖欠劳务报酬的事实,原告擅自支付款项的行为完全属于其个人行为,其后果依法也不能归责于被告,原告不能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赔付责任。



原被告之间仅仅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被告从未以任何形式委托原告代为处理支付劳务报酬等相关事宜。本案,即使被告存在拖欠劳务报酬的事实,由于原告没有委托被告代为对欠款事实、欠款数额、欠款对象等事实进行确认或者对拖欠款项进行支付,被告擅自确认或者支付欠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其本人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请求亦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为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被告恳请贵院依法对本案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被告的全部事实请求。


高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肇要法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于本案有利害关系,于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以上内容由梁孟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梁孟杰律师咨询。
梁孟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20好评数2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鼎盛大厦B幢三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梁孟杰
  • 执业律所:
    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2*********13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肇庆
  • 地  址: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鼎盛大厦B幢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