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小玲律师亲办案例
强制医疗案件
来源:章小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1
浏览量:572

案例:

2012年10月26日8时左右,在老火车站附近的路边垃圾堆发现一具男尸,检察院根据现场遗留的被申请人周某某的鞋子、被褥以及墙上的图案,还包括周某某鞋子上被害人的血迹等相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周某某系杀害被害人的凶手,但因其有精神疾病,故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周某某进行强制医疗。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申请人父亲周某的委托,特指派我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审理。在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后,并结合案卷及其他相关证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申请人周某某是否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二是被申请人周某某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周某某曾经居住在老火车站的废弃屋内即案发现场,其存在精神疾病,以及案发现场被害人的现场状况。辩护人认为,正是由于被申请人居住在废弃屋内,墙上有血,屋内有烟蒂,案发现场留有被申请人的鞋印以及被申请人鞋子上存有被害人的血迹,都在情理之中。至于仅根据案发现场被害人被拖拽的痕迹、被申请人的鞋印及鞋子上的血迹便认定死者系被申请人周某某所杀,辩护人认为是证据不足的。另外,由于被申请人周某某存在精神疾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作出的供述以及辨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相反,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周某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而更多的是一种推定。根据刑事案件“禁止推定”及“疑罪从无”原则,不能因此认定被申请人周某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既然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那么也就失去了强制医疗的前提和基础,且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需要通过强制医疗的方式予以解决。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申请人周某某不应当被强制医疗。

                                  辩护人:章小玲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审判结果:

2013年7月24日,人民法院以指控被申请人故意杀人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准予对被申请人周某某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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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章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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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1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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