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群凤律师亲办案例
应付285343元多,经协商只需支付240000,并且分6个月支付。
来源:孙群凤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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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谢某经营未注册的“xx经营部”,向林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xx商行”于x年x月、x月分四次供货,共计货款人民币285343元,林某收货后一直未付款,后被谢某诉至法院。

一审开庭前5天左右,林某找到我们,情绪很激动,表示被谢骗了,谢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等,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我们建议尽量调解,因为如果其不能举出任何有利证据,那么就会败诉。林某经考虑后依然进行了委托,接受委托后我们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补充提交了相应证据,并且申请质量鉴定。但是因为林某同时向多加供应商采购类似物品,证人并未见过谢某并参与过质量问题的协商,加之现在提质量问题已经严重超过质量异议期,在庭审结束前,我再次建议林某和谢某调解,但因林某仅同意支付15万,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一审判令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谢某支付货款285343元,并支付利息(以28534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2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鉴于二审期间无法提供任何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我们依然建议林某调解以减少支出。经反复沟通双方达成如下调解:经双方确认,林某于x年x月x日之前向谢某分六期转账支付人民币240000元,以了结案涉的所有债权债务纠纷,双方互不追究本案的法律责任。林某付款方式如下:第一期于x年x月x日之前转账支付人民币40000元;第二期于......

本案属于必输的案件,但依然为当事人林某减少支出45343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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