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高韵律师亲办案例
看证人证言在一起劳动仲裁中的作用
来源:臧高韵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03
浏览量:1608
案情介绍:
A所在的单位每月工资分两块发放,一部分工资做账面工资通过银行卡发放,另一部分工资每月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并请员工签字确认,但并不给员工留底。后单位提出解除与A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A签署了相关的离职手续单,但单位仅按照银行卡的工资向A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没有向A支付现金工资部分的经济补偿金,A对此不服前来咨询本律师,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争议的焦点: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就是在于A如何证明单位每月实际以现金部分发放工资的行为。

如何举证:
经本律师分析,由于A每月拿到的以现金发放的工资没有银行记录,且单位每月给员工签字的现金工资底单也从不给员工留底,A每天进入单位工作后连手机都被没收,亦没有照片或录音录像,因此单位的其他在职员工的证人证言是唯一能够证明事实的关键证据,从利害关系上来说单位的其他在职员工与单位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也较高。且若在A方有证据证明单位有每月发放两次工资的惯例,以现金发放的工资在单位处有员工签订底单的情况下,如果单位恶意不提供该现金签字底单,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处理结果:
本案庭审中,A的同事前来作证,庭审的效果不错。开庭后如本律师所预料,当单位了解到可能会败诉的情况下,愿意与A达成一致,双方最终以A拿到现钱撤销仲裁申请结案。

综上,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的规定,证人证言的效力低于物证、书证,但结合个案,灵活运用证人证言确实会对案件的走向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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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臧高韵
  • 执业律所:
    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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