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诉陈某、黄某、陈丽某保证合同纠纷
黄某和陈丽某是夫妻,陈某是陈丽某之父,黄某于2011年7月10日向某公司出具“欠据”一张,明确欠某公司货款人民币1169549元,欠据出具后黄某陆续有偿还人民币40万元。欠据出具一段时间后陈某在欠据上手书“担保人陈某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写上书写时间。
某公司找到我们时,黄某已经下落不明,保证人陈某有物业,如果按欠据出具的时间为起点计算保证期间,则已经超过6个月保证期间。鉴于黄某下落不明,为了节省诉讼时间,我们直接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我们申请了财产保全,以防止赢了官司但拿不到款项,也希望借财产保全能促使陈某进行调解。法院受理后,我们了解到在法院有若干个陈某、黄某、陈丽某为被告的案件,且案件不可能调解结案,于是我们追加黄某、陈丽某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开庭时陈某的代理人、陈丽某到庭,黄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双方就陈某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某公司偿还欠款769549元。
二、被告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769549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2年4月23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陈丽某对被告黄某的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某对被告黄某的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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