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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兰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商品订货协议范本、管理制度体系等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法律审查意见书
来源:陈昱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9
浏览量:1151

关于对兰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商品订货协议范本、

管理制度体系等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法 律 审 查 意 见 书


致:兰州×××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的要求,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陈昱君律师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对贵公司的商品订货协议范本、管理制度体系等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我们本次审查的文件范围限于贵公司提供的商品订货协议范本、管理制度体系等书式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我们本次审查的目的是合法性审查,即通过审查使这些文件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从法律角度具有可执行性,但并不保证从财务、物流等其他角度的可执行性。

本次审查,我们以贵公司提供的书式文件字面审查为主,书式文件之外的信息与贵公司沟通有限。因此,不排除在后期与贵公司就相关问题商讨沟通的基础上,对本法律审查意见作出修改。

本法律审查意见,仅供贵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做参考。

本次审查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于我们对上述书式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贵公司的企业名称问题:

(1)文件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有四种表述:×××建材有限公司 店;兰州×××建材有限公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建材公司。

企业名称是法定名称,应当确定、唯一。企业名称的不规范表述可能会产生消极的法律后果,如致使合同无效。

(2)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各经营店面之间、经营店面与总部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有待理顺。

假设各经营店面申请的是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且登记的业主各不相同,则对外而言,各经营店面之间互无法律关系,也不存在与总部的所谓关系。

2、《商品订货协议》“定金”、“订金”不分,且协议部分内容表述不完整。

定金、订金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定金和订金虽均具有预付款性质,但定金在法律后果上具有双倍返还的特性,即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则无这样的法律后果。因此定金、订金不能混为一谈。

3、《服务公约》从形式来看,具有双方协议性质,因此应是《商品订货协议》的补充协议。现有《服务公约》的内容不够规范严谨。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关于“七天无薪观察期”的规定不符合劳动法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5、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关于“介绍人担保”的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用人公司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规定。

6、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员工离职”条款中的内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有关条款的规定。

7、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社保津贴”的规定不符合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8、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员工每月休息两天”的规定不符合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9、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法定假天数”的规定与现有国家法定假规定不符,如:文件规定国庆节假期为一天,现行国家法定的国庆节假期为三天。

10、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病假无薪、产假无薪”的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二、文件修改意见:

针对文件存在的问题及部分文字表述错误,我们已就部分问题在书式文件上做了修改批注,另外一些尚待商榷的问题,我们也已予以标注。现将重点修改意见简要归纳如下:

1、《商品订货协议》的名称更换为《商品定货协议》,协议条款中也均用“定货”、“定购”、“定金”等文字表述。

2、《服务公约》如确需与客户签订,建议简练、规范内容。如有可能,也可将其并入《商品定货协议》。

3、删除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关于“七天无薪观察期”及“介绍人担保”的规定。

4、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员工离职”条款,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修改。

5、社保津贴:在条件成就时应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条件尚不成就时,也可以发放社保津贴的形式规避公司风险,但社保津贴的数额应与本人的工资基数挂钩。

6、工作时间:删除每月休息两天的规定。

可以修改为:本公司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五天半,休息时间因工作需要需上班的按加班计算。

贵公司可以现有工资为基准,按上款规定的加班时间和正常上班时间,倒推计算出加班费和基本工资,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达到现有工资及工作时间不变,但工作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

7、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修订法定假期限。

8、删除病假无薪、产假无薪的规定,制定病假、产假工资标准。

9、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中的“处罚标准”中的“处罚”修改为“扣罚”。

10、将行政管理制度奖惩制度中的所有“行政”二字删除,将“行政处罚”改为“惩戒”,将“行政处罚”中的“辞退”条款内容并入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的“员工离职”一节。

11、将行政管理制度中的“违章罚款”均改为“扣款”。

三、律师建议:

通过审查文件,我们对贵公司有如下建议,供贵公司参考:

1、尽快使贵公司的公司法律地位合法化,公司组织机构架构是公司经营腾飞发展的基本前提。

2、理顺经营店面与公司的关系,统一规范的管理既能保证公司业绩的增长,也能防范、规避各种经营风险的发生。

3、将公司管理制度逐条规范确定后编印成册,它不仅是企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证明公司制度客观存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外在表现形式。

4、关于劳动用工,我们有如下建议:

(1)加强员工入职审查: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公司招用与其他用人公司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招用劳动者时,应当要求其提供与前公司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公司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另外,还应核实劳动者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公司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2)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

《 劳动合同法 》规定,用人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应当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公司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等证据,用人公司将不承担法律风险。

我们已为贵公司起草了《劳动合同》范本,供贵公司参考使用。

(3)劳动规章制度的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司 规章制度 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的依据。

根据实践中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用人公司至少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贵公司管理体系制度中有关给员工扣款的规定,就必须事先告知员工,否则在发生劳动仲裁、诉讼时,就有可能发生扣款的规章制度不被仲裁及司法机构认可的情况。

贵公司可采用员工手册发放法(保留签收记录)、 规章制度 培训法(保留培训签到记录)、 规章制度 考试法(保留试卷)等方式对规章制度予以公示。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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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昱君
  • 执业律所: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CidA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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