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昱君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工商银行诉保险公司车贷险纠纷案件的工作意见
来源:陈昱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9
浏览量:1114

关于工商银行诉保险公司车贷险纠纷案件的

工 作 意 见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贵公司委托本律师代理的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诉×××、甘肃××汽车销售租赁中心及贵公司保证担保贷款纠纷等24起案件,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部分材料,现就应诉该24起案件的初步工作思路向贵公司呈报如下:

一、从车贷险业务档案中或从银行调取每个案件的以下证据资料:

1、车贷险投保单、保险单(副本)及保险条款。

2、购车合同及贷款合同的复印件。

3、购车人身份证、户口本、人事及收入证明、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的复印件。

4、设定抵押、质押及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资料。

5、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的相关资料。

二、除上述资料外,还需在以下方面展开调查并搜集证据:

1、落实投保车辆的真实情况:

①对已知的已挂牌照的车辆从车管所落实该车的真实情况(包括是否有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行为)。

②对挂牌情况不清的车辆应从该车辆最有可能落户的车管所核查该车的真实情况(通过发动机号和车架号)。

③对通过上述方法仍不能查明真实情况的车辆,必要时可考虑单独或与银行共同到汽车制造厂家通过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去查询该车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2、落实投保人(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包括是否确有其人(可通过身份证号码到户籍部门查询)、本人是否曾贷款购车以及提供的收入证明等是否真实客观等。

3、查证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出险后银行给保险公司的通知时间、银行给保险公司提交索赔单证的时间。

三、按投保时所适用条款的不同将案件分成两类,即适用《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款”)的为一类,适用《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二00一年二月十三日)》(以下简称“二00一条款”)的为一类。

四、根据前述第一、二条所列证据资料的搜集情况,按以下思路答辩应诉:

(一)对适用“试用条款”的案件:

1、对投保车辆根本不存在或购车人身份信息虚假,即存在虚假汽车交易的,依据《合同法》第52条(二)、(三)项的规定主张购车合同及贷款合同无效,并依《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主张车贷险合同无效从而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也可根据情况适用“试用条款”第五、十、十一、十五条的规定抗辩责任免除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2、投保车辆有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行为等情形的,适用“试用条款”第四条(二)项的规定抗辩责任免除。

3、依据“试用条款”第三条及《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张先诉抗辩权。

4、如有抵押情形的,依据“试用条款”第十七条及《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先处分抗辩权。

5、如银行未在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险公司提交规定的单证的,依据“试用条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抗辩银行已自愿放弃权益。

(二)对适用“二00一条款”的案件:

1、对投保车辆根本不存在或购车人身份信息虚假,即存在虚假汽车交易的,依据《合同法》第52条(二)、(三)项的规定主张购车合同及贷款合同无效,并依《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主张车贷险合同无效从而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也可根据情况适用“二00一条款”第六条(一)项、十一条(一)项、十二条(一)项、十三条的规定抗辩责任免除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2、投保车辆或抵(质)押物有转卖、转让、赠与等情形的,适用“二00一条款”第十一条(四)项、十三条的规定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的,依据“二00一条款”第六条(二)项的规定抗辩责任免除。

4、投保人(购车人)未设定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的,依据“二00一条款”第十一条(三)项、第十三条的规定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

5、依据“二00一条款”第三条及《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张先诉抗辩权。

6、如有抵押情形的,依据“二00一条款”第十五条(一)项及《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先处分抗辩权。

7、如银行未在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险公司提交规定的单证的,依据“二00一条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抗辩银行已自愿放弃权益。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昱君



上述案件,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按照从购车人、车两条线首先查清事实的工作思路展开了调查工作:

1、以送达诉讼传票为由寻找购车人,除2人未找到本人外,其余人员均找到,经了解,这些所谓购车人均未实际购车。

2、申请并配合法院到成都、十堰、武汉、郑州等地调查本案中涉及车辆的真实情况,经调查,本案中涉及的车辆均虚假。

以上两点说明本案中的汽车经销商存在贷款诈骗的嫌疑,故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5年8月19日)(法(研)发<1985>17号)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兰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承办律师:陈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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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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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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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dA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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