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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学院诉××设计院、××公司、临洮××公司、监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代理词
来源:陈昱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9
浏览量:841

兰州××学院诉××设计院、××公司、临洮××公司、监理公司

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甘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公司)的代理人,我参加了本案的一审、二审的法庭审理,也参加了庭后的现场查看。现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案件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兰州××学院2#综合教学楼室外总下水管网渗漏是造成该楼墙体开裂、下沉等现象发生的原因。

此有一审法院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为证,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故鉴定报告是有效证据,请法庭将该鉴定报告作为定案证据予以认定。


二、发生渗漏的2#综合教学楼室外总下水管网是临洮××公司施工的,对此案件基本事实请法庭予以准确认定。

临洮××公司在二审中突然提出涉案室外总下水管网是甘肃××公司施工的,这是无视客观事实,混淆法庭视听,真正意图颠倒黑白、张冠李戴的一个说法,请法庭能予明察。

首先,鉴定报告及二审庭审当天的现场查看已经明确了室外总下水管网的施工主体,即临洮××公司。鉴定报告中出现了三个工程名称:室外总下水管网;室外地沟;地下管沟。现场查看时经临洮××公司、甘肃××公司及兰州××学院等单位确认,室外的排水总管道(临洮××公司叫法)及室外地沟是临洮××公司施工,2#综合教学楼地下管沟(即室内开挖部分)以及地下管沟连接室外排水总管道的部分是由甘肃××公司施工。因此,无论临洮××公司如何更换工程叫法,室外的排水总管道就是鉴定报告中的室外总下水管网。

工程中的下水和排水实指同一概念,即鉴定报告中的室外总下水管网就是临洮××公司所确认的室外的排水总管道,如法庭对此还有疑义,可请鉴定机构到庭或直接到项目现场对此予以释明。

其次,临洮××公司在一审时已经认可室外总下水管网是其施工(见一审庭审笔录),其书面答辩时也认可其与兰州××学院的施工合同内容中包括“室外管网、排污管道”等(见临洮××公司一审答辩状),兰州××学院作为项目业主也再次当庭陈述室外总下水管网是由临洮××公司施工。因此临洮××公司在二审中对自己在一审中已经确认的基本事实予以否认是相当荒唐的

第三,甘肃××公司是土建施工单位,其施工原则是受托施工、按图施工。本案所涉2#综合教学楼的建设单位兰州××学院,设计单位工大设计院,监理单位建隆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调查已经查明,涉案的室外总下水管网这一工程,建设单位兰州××学院并未发包给甘肃××公司,设计单位工大设计院也未设计这一工程内容,监理单位建隆公司更未监理过这一工程。因此,临洮××公司将涉案的室外总下水管网施工主体强加在甘肃××公司头上,其企图明确,但依据何在?


三、甘肃××公司承建的兰州××学院2#综合教学楼工程施工质量合格。

2006年7月,甘肃××公司承包了兰州××学院2#综合教学楼施工工程。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地基隐蔽工程进行了中间验收。受兰州××学院的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桩基质量监测站于2006年11月出具《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报告》,报告结论为“本工程的基础桩的质量达到了设计要求”。

2007年4月13日,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勘察单位对该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进行了联合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

2007年9月,该工程竣工验收后被答辩人投入使用。

因此,甘肃××公司负责施工的兰州××学院2#综合教学楼工程施工质量合格。


四、甘肃××公司对涉案兰州××学院2#综合教学楼的墙体开裂、下沉等问题没有过错,判决甘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鉴定报告表明,兰州××学院2#综合教学楼室外总下水管网渗漏是造成该楼墙体开裂、下沉等问题发生的原因。该室外总下水管网是临洮××公司施工,因此无论是根据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相关损失都应由临洮××公司承担,与甘肃××公司无关。

2、鉴定报告表明地下管沟也发生了渗漏,这就是我们现场查看时看到的室内地下开挖的管沟,这些管沟是由甘肃××公司施工的。但是对地下管沟渗漏的原因鉴定报告也给出了明确的鉴定结论(检测结论第3条):“该学院室外地沟…侧壁水泥砂浆部分位置存在裂缝…从而造成该综合教学楼地下管沟渗漏。”(现场查看时各方下井查看的即为室外地沟,地沟侧壁存在裂缝,请法庭在观看现场录像时能予充分注意。)

上述鉴定结论表明,地下管沟的渗漏是因室外地沟存在裂缝造成的,而室外地沟是由临洮××公司施工的,因此地下管沟渗漏的责任也应由临洮××公司承担。

3、临洮××公司提出的甘肃××公司施工中存在两项质量瑕疵的观点不能成立。

(1)关于桩身砼强度等级未达到C30的问题。

首先,临洮××公司未提出涉案建筑物桩身砼强度等级应达到C30的相关规范性依据。

其次,甘肃××公司提交的证据《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报告》的鉴定结论为:“桩身砼强度等级能够达到C25…本工程的基础桩的质量达到了设计要求。”即涉案建筑物的桩身砼强度设计等级为C25,而非临洮××公司所提C30。

(2)关于未做静载试验的问题。

首先,涉案2#综合教学楼是丙级工程(兰州外语职业学院综合教学楼工程施工图结构-01中:结构设计总说明一.2条:本工程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根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5条规定:“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试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即涉案2#综合教学楼作为丙级工程没有被强制要求做静载试验。

其次,即便需要做静载试验,也是建设单位兰州××学院的义务。甘肃××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报告》清楚的表明,建设工程的试验检测是由建设单位兰州××学院予以委托的。监理单位建隆公司当庭对此也予以了证实。

第三,本案中2#综合教学楼墙体开裂、下沉等现象发生的原因已经明确,即室外总下水官网发生渗漏。因此静载试验做否不影响本案责任的认定。

综上,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甘肃××公司应当为兰州××学院2#综合教学楼室外总下水管网的渗漏负责,更没有证据证明甘肃××公司应当为兰州××学院2#综合教学楼墙体开裂、下沉等现象负责,至于挡土墙的损失,更与甘肃××公司无关。因此,一审判决判令甘肃××公司分担2#综合教学楼墙体开裂、下沉等损失的法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甘肃××公司分担挡土墙的加固维修费用更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采纳。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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