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明辉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一方以房抵赌债 债主非善意取得无效
来源:曹明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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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房抵赌债    债主非善意取得无效

【案例】

王某(女)与赵某(男)系夫妻关系。丈夫赵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用于赌博。渐渐债台高筑,也没有人愿意再借钱给他。后赵某在麻将馆打牌时认识了陈某,陈某也同意借钱给赵某,但前提条件是如果借款到期赵某不能偿还,要把房子抵给陈某。赵某表示同意,并希望陈某不要告诉王某以房产抵押借钱一事。借款到期后,赵某当然无力还款,只好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以低于市场价将房子过户给了陈某。由于王某并不知道房屋已卖一事,直到有一天陈某上门要收房,王某才发现自家的房子已经卖给了陈某。于是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赵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析】

本案的关键是陈某是否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就是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即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根据该条的规定,本案中陈某虽然就该房屋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其并非善意的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陈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亦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的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况且该房产属于王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房产时,赵某应当取得王某的同意。赵某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案经公开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赵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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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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