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律师亲办案例
寻衅滋事辩护词
来源:李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7
浏览量:646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及被告人的委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严格按照大竹县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的要求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本辩护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辩护人查阅了涉及该案的全部卷宗资料和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清楚了本案案情,现结合本案起诉书内容、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就本案的定罪而言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没有异议,

二、就本案的量刑而言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自归案到现在庭审的整个过程中,一直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其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前后完全一致。我们认为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到今天的庭审阶段,对其罪行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艾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又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根据这些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3、本案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请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在涉嫌本案犯罪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请法院考虑本案事实、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案被告人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和较大的补偿,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己身患疾病,况且被告人已经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宽大处理等因素,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李鹰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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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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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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