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有可能败诉
2008年2月,四川省大竹县王某经营钢材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向其朋友张某借现金人民币200万元,约定利息壹分贰,2008年6月付清本息,王某当即给张某写下借据。还款期限届满,王某只偿还了张某85万元,余款经张某多次催讨,被告王某总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原告张某延缓给付。2011年2月,张外出广东省深圳市务工,多年未回家里,也未与王某联系要求其还款,或者委托律师代为要求王某还款。2013年3月,张某回家探亲,并找到王某要求其偿还余款及利息。多次催讨,王某均无意偿还,张某无奈,起诉到当地某法院。庭审中,被告王某的代理律师答辩认为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张某在向其催要借款时,谩骂被告及家人,并损坏了被告的货物,所以,被告坚决不同意再偿还原告借款,并要求原告向被告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已偿还85万元,下欠人民币11 500元的事实清楚。王某起诉向张某追要欠款人民币11 500元及利息,本应支持。但本案中,原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其最后一次向被告王某催讨欠款计算。2009年2月16日,原告张某最后一次向被告王某催讨欠款,此后至2013年3月24日起诉前,一直未向被告王某催讨过,其间历经四年时间,显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况,故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之判决。
律师分析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因此,权利人维权需及时,“过期”(即超过诉讼时效)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即胜诉权无法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民事起诉可以立案。在这以前,连立案都成问题。因此,作为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不保护懒惰的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