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案子峰回路转
我的当事人皮某诉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审败诉,二审胜诉,2009年7月村民小组申请再审到高院。皮某已经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法院尚未找到村民小组可执行的财产,而再审到高原后,他又要准备应对,故此找到我做他的代理律师。
针对再审,村民小组提出了新的理由,皮某“以租代征”,他们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效合同。这是一个很要命的理由,一旦成立,我的当事人到手的鸭子,就要飞走了。后经过我的调查研究,我从本租赁合同的设立的目的,现状和土地已经收回实际情况,论证了当事人和村民小组之间不存在以租代征的问题。后高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驳回村民小组的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当事人对我的工作相当满意,并将执行案子也委托我代理。在执行案子的过程中,我费了很大的心思帮助皮某找到了可以执行的财产。村民小组,却耍起赖皮,以村民的集体财产,不予配合执行反而是千方百计推脱。后来我找到贵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反映了情况。法院安排我们双方进行调解,村委会书记也到村民小组大会上做工作,现在村民小组已向一审法院交纳了二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