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军律师亲办案例
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风险由企业自己承担
来源:王国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6
浏览量:622
 

以案为鉴近日,本律师代理了一件劳动纠纷案。劳动仲裁申请人赵某是廊坊市XX公司的销售经理。20113月,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30%作为自己的收入,本人的病、伤、残、亡等公司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工作中,发生车祸,赵某五级伤残,已不能从事产品销售工作。赵某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费用及落实伤残待遇。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这些费用公司概不负责。双方发生争议,赵某向广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赵某的要求。

【法理分析】《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缴纳社会保险为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实质是在不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剥夺了国家赋予劳动者的利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所以,公司与赵某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不负担赵某任何伤残待遇费的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内容明显违法。因此,这一条款是无效的。企业必须要承担赵某的工伤费用及落实伤残待遇。由于公司没有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赵某伤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完全由公司自己承担。

风险提示】五级伤残及其相关待遇,可是一笔不小的数字。由于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笔费用只能由公司自己承担了。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所以,企业要认识到,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企业风险的分担。切记:合法经营才是节约成本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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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国军
  • 执业律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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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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