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XX,男,山东省沂水县人
办案单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案情:
2012年12月下旬杨XX与同案人杨X购买了钢丝钳和夹嘴钳进入*区某服装批发市场商铺,撬开门锁盗得皮衣等服装价值四十多万。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12年7月-12月间两人还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涉案金额共计五十余万元,后将案件移送广州市*区检察院,检察院对杨XX以盗窃罪向广州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出庭参与法庭审理,提出辩护意见:主要从犯意的提出;犯罪准备工作的开展寄犯罪行为的实施中杨XX都是受指使、支配地位,应以从犯论处。杨XX有自首情节,并有立功表现。尽管杨XX盗窃物品数额巨大,但他们盗窃的货物均未有拆开,失主未有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家属有退赔情节,受害人考虑到杨XX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家人道歉的诚心实意,向家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原谅杨XX的行为,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
基于以上存在减轻的量刑的情节,请法院对杨XX从轻判处。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判决:判处杨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