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军律师亲办案例
户内抢劫并不必然构成入户抢劫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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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侯、彭二人分别14岁、15岁,二人因偷卖邻居家电线,被失主得知后向二人家长进行了索赔。事后,二人怀疑系方某(13岁)告发,遂商议教训方,并准备让方某把二人家长已支付给失主的赔偿款予以“赔付”。两人来到方家,方某一人在家。二人在方家院内将事先商议好的意图告知方某,方某讲自己无钱,侯某说不可能,侯、彭二人开始持皮带、用拳头殴打、威胁方某,逼让方某给出1500元。期间彭某在院外继续看管、威胁方某,侯一人先进到方家外屋,见有一抽屉上锁,即到内屋寻找工具,准备撬抽屉。进入内屋后,见一手机(经评估价值200元),侯某将手机揣入衣兜。在返回外屋后,彭、方二人也进到外屋。侯、彭二人将抽屉弄开,将抽屉内的两枚铜钱、一个户口本拿走,并让方某拿钱来赎户口本。方某以外出找钱为由离开现场。侯、彭二人在等方某回来未果后,离开了方家。期间,侯某让彭某看了其拿到的手机,并将手机的内存卡给彭某使用,手机及手机卡侯某自用。

    半小时后,侯、彭怕拿走户口本把事情闹大,遂返回方家,将户口本还给了已回到家中的方某。方某问及二人是否见他的手机,二人答未见。

     案件侦破后,公诉机关以侯、彭二人系入户抢劫提起公诉。

    【分歧】

     对侯、彭二人的行为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侯、彭二人以向方某索要所谓“赔偿”为由进入方家,又是暴力殴打,恶言威胁,又是在方某被控制情况下,拿走手机,同时还撬抽屉寻求其他物品,二人均应以入户抢劫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侯、彭入户方家,起先目的不是劫取财物,而是为了“索赔”。在未果后二人犯意转化,在施以暴力后侯某入室,在方某被彭某控制不知、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劫走手机,撬开抽屉,拿走铜钱和户口本,且事后,侯某将拿走手机事实告知彭某,并将手机内存卡分予彭某使用,故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但不属“入户抢劫”,属“在户抢劫”。

     第三种意见认为:侯、彭二人入户方家,真实意图是为了“索赔”,在未果后,侯某一人见手机起意,在未与彭某事前预谋情况下,将手机揣走,仅是事后告知彭某,并将手机内存卡分予彭使用。侯某行为属盗窃,彭某仅属事后分赃。二人不具备构成共同盗窃犯罪的主客观要件,且被盗手机价值仅200元,二嫌疑人又均不满16周岁,故均不构成盗窃罪,属一般违法行为。

     【律师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侯、彭二人去方家,真实意图是为了让方某“赔付”,因怀疑其告发二人小偷小摸而由家长垫付的“经济损失”。试想如果在方家方某当场给付或答应给付二人钱物,二人离开,二人或许应承担构成抢劫以外的其他责任。事实是在二人入户进入方家后,因方某无钱,二人才开始分别对方某施以暴力威胁,故不应认定二人在进入方某家前就有抢劫的共同的故意,进而不能认定二人有入户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

     二、户内抢劫系临时起意实施。侯、彭二人入户方家,在“讨赔偿”未果后,犯意开始转化。二人不相信方无钱,一是开始对方某用皮带、拳头施以暴力或威胁;二是开始在方 家“找钱、找物”。虽然揣走手机是侯某一人所为,但应该注意的是侯某揣手机时,彭某是在继续控制方某,侯、彭二人行为可谓互有配合。彭某虽未亲自去揣、拿财物,但对侯某入屋“找钱、找物”的意图是明知的,且二人还共同讨论、想法把抽屉弄开,继续寻找财物,仅是因抽屉内无钱财,才拿走了仅有的两枚铜钱和户口本。事后侯某还将揣走的手机“显示”给彭某,二人又分配了手机中各自所需的部分及配件。当方某问及二人是否拿走手机时,二人共同矢口否认。所以把从犯意转化、共同实施暴力、在方某被控制情况下寻找财物、事后分赃、事后否认等一系列活动,串联起来分析,二人应构成了抢劫的共犯,但属户内抢劫不属入户抢劫。

     三、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犯罪情节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做到罚当其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能将在户内发生的抢劫,必然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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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姜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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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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