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债务追讨律师代理诉讼要回双倍赔偿
成劳仲委裁字( 2012)第1 2 9 3号
申请人:XX,男,汉族,1 9 8 5年8月2 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五灵村9社
委托代理人:吴锦煌,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
委托代理人:XX,被申请人公司职工
申请人于2 0 1 2年7月2 7日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组成独任庭,并于2 0 1 2年9月1 0日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 0 1 1年2月至2 0 1 1年12月共1 1个月的双倍工资2 0 7 4 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 068.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 0 1 2年6月和7月工资。
被申请人答辩称: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间为2 0 0 8年1 0月5日至2 0 1 2年6月3 0日,共计三年八个月零2 5夭,视为已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按月足额给申请人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2 0 08年1 0月5日至2 01 0年1 2月3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 01 1年1月1日至2 01 2年6月3 0日期间,申请入末提出续签要求而没有续签合同’视为申请入默认与被申请人已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所述。且申请人也没有在此期间因末续签劳动合同而要求被申请人按月支付末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开除处理符合《劳动合同法汾规定和本
单位《维护人员管理制度>)第二条第5款的内容。申请人自2 01 2年4月议来工作消极渎职,没有及时合格的完成对用户的维护工作,甚至贪污用户交给申请人的收视费’至今末上交被申请人,同时还以被申请人的名义拖欠经销商的财物’长期不归还。议上行径屡教不改,致使被申请人的用户和代理经销商怨声载道。被申请人对其作出开除处理符合《劳动合同法汾的规定,并非申请入所陈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被申请人本着人道主义原则给申请人足额发放了2 01 2年4、5月工资,并于6月底通知其停职待处理’7月3日由新员工接替其工作。7月1 8日被申请人对其发出了开除通知,’申请人收到通知后,被申请人没有接到申请人所陈述关于赔偿的要求。申请人至今拖欠被申请人公务公款’折合现金3 0 02元。被申请入拒绝支付申请人要求的7月工资’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清欠款后,再行支付其6月工资。
审理查明:2008年1 0月5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维护员工作。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2 0 08年1 0月5日至2 0 1 0年1 2月3 1日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称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发生改变,没有与申请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 0 1 2年7月1 8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多次懈怠维护工作,引起多个用户的多次投诉,并以公司名义赊借多名经销商财物等情况(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所在区域部分用户、经销商的书面证明,及申请人服务情况调查表),认为申请人严重违反了被申请人单位《维护人员管
理制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 0 1 2年7月1 8日之后申请人没有再回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至2 0 1 2年5月。2 0 1 2年7月2 7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在劳动关系被解除前1 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883.6元。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交的《四川省XXX有限公司维护人员管理制度》规定:“……5、维护人员应在接到维护电话后对维护的内容做出正确判断,需上门维护的,应及时与用户约定,必须在用户报修48小时内完成维护工作。……四、奖惩办法……2、雏护人员如在工作中不服从安排、怠工、服务态度差、不按时上门服务、客户投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解除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委认为:2 0 0 8年1 0月5日申请人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2 0 1 0年1 2月3 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申请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 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2 0 1 1年2月至2 01 1年1 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2603.2元(1883.6元/月×1 1个月)。2 0 1 2年7月1 8日,被申请人依据《四川省XXX有限公司维护人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因申请人的工作情况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申请入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2 0 1 2年7月1 8日之后申请人离开被申请人工作岗位,申请入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 0 1 2年6月和2 0 1 2年7月1日至7月1 8日期间未支付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即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3009.4元(1883.6元+18 8 3.6元÷21. 75×1 3天)。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 0条、第8 2条的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被申请人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史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2603.2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被申请人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3009.4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 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XXX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