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中旬,小顾参加用人单位聚餐,后因醉酒被同事单独送上出租车,同时,同事与出租车司机赵某约定,由赵某将小顾送至通州住处。在出租车行驶过程中,由于小顾出现呕吐状况,引起赵某的反感和不满,于是,赵某将车辆驶出京通快速路高碑店出口并停在辅路,以上车为小顾拿烟为名单方擅自驾车离去,将已丧失行为能力的小顾仍在了路边。随后,小顾不慎落入路边的通惠河中溺水身亡,经刑事侦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2011年初,本律师受小顾父母顾某、潘某夫妇委托,以小顾用人单位及出租公司、出租司机赵某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朝阳法院于2011年3月7日、5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我方庭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认真查阅、分析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刑事案卷笔录,制作了多种法律文书,该案庭审效果良好。
2011年11月20日,朝阳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了我方观点,并基本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