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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离开现场 6万元车损自掏腰包(转载)
来源:金牌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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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先生开车在常熟发生车祸,造成路边的绿化带和陈先生的车辆损坏。为此,陈先生不仅赔了1000元的绿化修复费用,还花了6万元修车。当陈先生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他没有及时报警,弃车逃离现场而拒绝赔偿。陈先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绿化工程款1000元,对其余费用则无需赔偿。
【案件回放】
2011年4月,陈先生为自己的一辆帕萨特轿车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其中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20.62万元。10月20日晚上8点多,陈先生驾驶车辆外出至常熟办事,行驶中由于操作不当,车辆竟驶入了道路右侧的花坛,造成车辆及绿化损失。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离开了现场。直到第二天下午,陈先生才来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自理车损以及承担绿化修复的费用。之后,陈先生支付了车辆修理费6万元,施救费300元以及绿化工程款100元。
回到上海后,陈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进行理赔,但被告知由于他在事发后没有报警,弃车离开,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不能理赔。陈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并不能成立,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车损6万元,施救费300元和绿化工程款1000元。
【以案说法】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单正本上已经提示投保人了解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以及不能逃离的约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本案中,陈先生事发后离开车祸现场,既没有报警也未去医院治疗,直至次日下午才到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了说明。陈先生的行为导致交警部门客观上丧失确定事故发生时其是否违反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机会,应当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未依法采取措施”和“逃离”。据此,法院对陈先生要求赔偿车损和施救费的诉请不予支持。但是由于绿化工程款属于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则应当理赔。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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