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延平律师亲办案例
通过诉讼追索金融债权
来源:常延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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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鄂尔多斯市的党X通过拍卖行合法的拍卖程序,购得XX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的原属建设银行的金融债权数百万元,债务人来自鄂尔多斯市和呼和浩特市等多个地级市的企事业单位,由于这些债务形成年代多在九十年代中后期,此后各个债务人经历多次改制重组,企业名称和实际经营者早已变得面目全非,继受经营者下落均难以查得。2008年,本人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处理该债权。
        经过调查原始债务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我逐渐从复杂的债务人中筛选出有可能被兼并重组的一些单位,继续从各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调查这些企事业主体的变更情况。线索渐渐清晰,一些变更名称,但继续经营原债务人资产的主体浮出水面。经过进一步调查这些债务人的资产及经营状况,我掌握了诉讼所需的第一手材料。经过整理,我理清了当事人购买的债权形成的整个事实,以及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证据,调取了债务人主体变更的历史沿革材料,掌握了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情况,这样,我认为诉讼的时机成熟了。
       在2008年6月,我向呼和浩特XX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追讨债务的诉讼。第一次开庭前,法庭组织庭前调解和证据交换,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对这些债务根本不知情;当我提交了各种债权文书,和企业改制重组材料后,他当场表示,需要把材料带回去与领导商议,问主审法官和我是否可以,主审法官征求我的意见后,准许了对方的请求。确定的开庭时间到来之前,对方代理人跟我联系,他们对债权形成的事实已经认可,但还是要开庭由法院确定诉讼结果,我没有异议。开庭那天,被告方代理人当庭表示确认该笔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只抗辩表示诉讼时效已过。我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先后发出公告的报纸样板,以及国家关于金融资产处置的政策和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提示给对方看,对方不再抗辩,遂提出全额偿还本金的调解请求,并明确表示在一周之内付清,否则甘愿接受法定的双倍利息惩罚。我当庭表示同意,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当场送达。一周后我代理当事人取回了全部款项。
        本次成功追讨债务,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代理律师充分运用了诉讼中代理人调查取证的权利,通过艰苦的努力调取到了历史形成的债权的充分的证据,形成了完善的证据链条,从法律关系上,程序上证明了原告债权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证明了合法债权的受法律保护性,从而在庭审时取得了主动权,使对方无力反驳,只能认可客观存在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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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常延平
  • 执业律所:
    经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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