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海律师亲办案例
假冒伪劣节能灯,自毁光明前程路
来源:张凤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3
浏览量:422

假冒伪劣节能灯,自毁光明前程路

刑事律师 张凤海

【案情简介】

皮*林,男,汉族,1978年5月5日生,身份证号43078119780505####,住湖南省津市市城东社区,2010年8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皮*林在重庆市渝中区假借深圳**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名义与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灯具购销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深圳**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售节能灯,同时协议双方对协议标的物的数量、价格、质量、付款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等均作详细约定。协议签订后,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协议于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以现金形式向皮*林支付订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向深圳**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账户汇入订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之后又汇入灯具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和订金所购买灯具均安装在重庆市**大桥,该工程系重庆市政重点工程。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皮*林所售灯具安装一个星期后,这些安装在长江大桥上的节能灯具基本均因非人为原因丧失照明功能,而皮*林也消失的无影无踪。

后经查实,皮*林私自雕刻深圳**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假借该公司名义与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灯具购销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深圳**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均系犯罪嫌疑人皮*林所伪造,出售给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灯具均是其在个体小作坊所购伪劣产品,经皮*林包装并贴上深圳**明设备有限公司商品标记后出售。

【争议焦点】

一、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实际获得赃款数量问题。

三、认罪态度是否较好。

四、是否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五、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认定皮*林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处皮*林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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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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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凤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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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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