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海律师亲办案例
无知法盲索债不当,无可奈何受刑罚
来源:张凤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3
浏览量:455

无知法盲索债不当,无可奈何受刑罚

刑事律师 张凤海

【案情简介】

连*波,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4月19日生,外号“连长”,身份证号5201**************,住贵阳市花溪区**路**号。2007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区分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商建*,,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7月11日生,身份证号520***************住贵州省毕节地区金沙县**桥**号。2007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区分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2007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连*波、商建*驾车行至贵阳市人民中路人人乐超市门口发现向其借款未还的被害人张刚*,遂下车向其索要欠款,且发生了激烈的争执,二被告在索要欠款未果的况下,被告人连*波、商建*遂采用殴打、刀捅的手段威逼其还钱,在得知被害人张刚*无钱可还的情况下,被告人连*波、商建*又坐车将被害人张刚*拉至位于贵阳市博物馆南口的朝阳东路路边,被告人商建*续对被害人张刚*进行殴打,逼其还钱,在被害人张刚*答应想办法还钱的情况下,被告人连*波、商建*又将被害人张刚*带至贵阳市**时代酒店四楼一房间内予以拘禁。拘禁期间,被告人商建*先后叫来被告人冯某某、蔡某某、程某某几人,由五名被告人分别轮流对被害人张刚*进行看管,限制器人身自由,直至2007年3月17日,张刚*趁被告人商建*睡着时乘机逃离。从2007年3月15日起,被告商建*等几名被告非法限制张刚*人身自由四十二小时。

【争议焦点】(作为商建*的辩护人):

一、本案受害人张刚*是否有一定的过错,本案被告商建*犯罪的主观恶性是否不大。

二、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三、适用缓刑是否不会危害社会。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商建*伙同他人,以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本案被告商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又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商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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