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乌中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汉族,2008年5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六月被逮捕。
辩护人:卯新存,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与吴某系原配夫妻关系,关系一直融洽,吴在之前被交通肇事腿折断,由于家境状况不好,肇事车辆一直未能查到,加之身体痛苦,两人便商量一起轻生,夏某先给吴某准备自杀工具毒液,让吴某先和,并称也一起喝,吴某喝完后即可而死,夏某见后又害怕,于是打消了自杀念头,于是投案自首。
【审判】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被害人已有自杀意图,被告人明知会出现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任然为之客观上积极主动帮助被害人自杀,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本院支持。辩护人意见,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