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5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被告二手商品房。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07年5月10日一次支付购房款269000元给被告,被告同时将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发票和共用维修基金专用收据交付原告,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被告最迟在2012年5月9日前还清该房的银行贷款并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
现在,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该房过户手续,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拖延办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原告办理该房过户手续,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过法院调解,被告同意在一周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