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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市场凌晨起火烧伤母子三人,判供电、物业共同赔偿70余万元(转载)
来源:金牌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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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的一场大火,将租住在批发市场内的母子三人烧伤,其中一个是刚满四个月的婴儿。母亲将供电公司和批发市场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近日,嘉定区法院判定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70余万元。

【案件回放】
  外地来沪的庄女士在本市一大型批发市场内从事蔬菜批发经营。平时,她和丈夫及三岁的儿子就租住在该市场3楼一间门面房内。20107月,他们第二个儿子出生。
  2010119日晚,庄女士独自在家照看两个孩子,待孩子睡着后,她也匆匆睡下。次日凌晨010分左右,庄女士被一阵呛鼻的烟味惊醒,发现屋外火光冲天,大火伴随着阵阵浓烟往屋内袭来。她立即带着两个儿子往外逃生,但因火势太大,等他们逃出火场时,都已不同程度被火焰灼伤。众人立即将三人送往医院急救。
  事后,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楼道电线短路引燃堆放在一楼楼道口的杂物。
  庄女士回忆,事发地一楼楼道口一直堆放着废纸板、木料、塑料等易燃杂物,平时也不见有人清理。去年2月,司法鉴定机构对庄女士母子伤情进行了鉴定,庄女士三岁的大儿子遗留疤痕超过体表面积28%,双手活动障碍,分别评定为七级、八级伤残;小儿子遗留疤痕超过体表面积12%,评定为九级伤残;庄女士本人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庄女士将供电公司和批发市场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约116万元。
  最终,法院判定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责任分担上,酌定由供电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承担40%责任,赔偿庄女士母子三人共计70余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以案说法】
  发生短路的进户线,产权归何人?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标准,应以电表箱作为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责任分界点。因为进户线的范围在电表箱之前,所以该进户线的产权归属于供电公司,进户线发生短路引发火灾事故,供电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房屋楼道及消防通道内的畅通。他人在楼道、消防通道内堆放物品构成安全隐患时,物业管理公司应该督促物品的堆放人及时清理,必要时也可代为妥善处理。物业管理公司未适当履行管理职责,导致进户线短路引燃旁边可燃物,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或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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