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袁虎律师亲办案例
开放商一房二卖,怎样维权?
来源:党袁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2
浏览量:668

案件简介

小方是陕西澄城人,2012929日,其与一开发商签订购房认购意向书,约定购买开发商所属的两个门面,总价39万元人民币,协议约定在签订认购意向书时先支付预付款10万元,半个月后再支付10万,其余19万元在签订正式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但直到201211月份,开发商仍迟迟未与小方签订购房合同。对此,小方多次联系开发商,要求签订合同,但却始终没能得到一个详细的答复。后来经过调查才知道,原来开发商早在20115月就将他看中的店面盘卖给了别人,并且已将合同在住建局房管科备案登记,实际上是已经卖出了。

法院审理

澄城法院在受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出卖人,将其房产已销售给他人的情况下,又与原告小方签订该房屋的认购意向书,收取原告部分购房款,明显具有欺诈性。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作为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并且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该院判决被告返还20万元购房款、相应的利息以及另行再赔偿原告20万元。本案中,开发商存在恶意欺诈的情形,所以必须承担相关责任。而现实很多司法判例中,多是赔偿部分损失、或者同期银行利息的,而这个判决在支持了返还购房款之外,还判决开发商支付一倍购房款的赔偿。

 

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所有,开发商除退还小芳购房款外还应支付小芳一倍购房款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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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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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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