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于2001年通过非正当途径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时张某、李某均18岁。后二人感情不和,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理由为婚姻法第十条第四款,未到法定年龄结婚。
法院审理查明后,由于2008年张某与李某均以25岁,到达了法定结婚年龄,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
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司法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