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未超出诉讼时效
来源:严一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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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罗某2005年4月开具借条两张,向胡某借款六万元。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因罗、胡合伙经营一家企业,胡某一直没有主张还款,罗某也没有主动还款。2009年4月,他们经营的企业关闭。胡某向罗某追讨六万元债款,罗某不还,该案诉至法院。
分析:该案关键点是诉讼时效问题。罗某抗辩说已超出诉讼时效。但是,由于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四年来,债权人未要求还款,债务人未主动还款,应视为双方达成借款期为四年的合意。诉讼时效应从胡某向罗某追讨债款,罗某不还开始计算。因此该案未超出诉讼时效。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罗某还清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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