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一新律师亲办案例
该人身损害赔偿向谁索赔
来源:严一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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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罗某2008年12月开始,在一工地做內架工。该工地由一建筑公司承建,然后将土建部分承包给一包工头,包工头又将扎管架部分工作承包给下一级包工头。两级包工头都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罗某则受下一级包工头雇请。2009年三月,罗某从一米多高内架上一脚踩空,摔成八级伤残。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负责。但最低一级的包工头只包人工费,没有多少利润,支付了医疗费后,再无力支付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费。罗某该怎么办呢?
【分析】由于两级包工头都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因此承包合同不合法;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负责的合同条款也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因此罗某可把建筑公司和两级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由他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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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一新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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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居路122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严一新
  • 执业律所:
    江西仁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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